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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包月租赁合同(10篇)

吊车包月租赁合同篇10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机械名称及规格型号:

乙方向甲方提供随车吊车1辆,型号: ,车牌号 ,用于甲方承建的太中银铁路栅栏工程施工。

二、租赁期限:

乙方车辆按实际进场开始时间计算,租赁期限2个月,即 年6月28日开始,到 年 月日结束。实际租赁期限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如果到期后继续使用,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费用。

三、设备施工内容、地点:

甲方承担太中银栅栏工程,由甲方统一安排。

四、租赁费用及结算:

1、租赁单价33500元/月。台(叁万叁仟伍佰元/月。台),进出场费3000元(叁仟元)由甲方承担,燃油、食宿由甲方负责,车辆其它一切费用(维修费、保养费、证件费、配件费等)由乙方承担,租金不含税金。

2、结算:每月底依据甲方工区签认的设备使用统计表,经工区队长签字交机电部审核,由计合部对本月办理计价事项,各部门依据合同约定核扣相关费用、领导审批、财务结算。

五、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坚守工作岗位,积极主动与甲方搞好配合。服从现场领工员调配指挥。

2、乙方必须持证上岗,遵守行车安全法规和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因操作不当、机械故障、私自工区内出车或开到工区以外区域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要加强车辆维修与保养工作,即设备完好,否则每缺勤1天按1000元/天核扣租赁费用。

4、乙方配备司机2名,24小时待命,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并自行采购配件。

5、设备在工作中若出现问题需修理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现场领工员及乙方现场负责人并及时处理,不得随意停机。

6、如果因乙方设备技术性能、故障率高等原因造成不能满足甲方施工生产需要,甲方有权提前退租。

六、其它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本着诚实守信、有利于合同履行为目的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一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时,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

4、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份数:本合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