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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租赁合同(30篇)

车辆使用租赁合同篇13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租车条款: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X(车主)的_X品牌车(车牌号为_X)租给承租方使用;

二、承租方租用的车辆用于承租方合法营业所用;

三、租用期定为叁年,自20_年1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到期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提前停用应在10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出租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照收租凭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收回;

四、租金为每年20_元(即人民币贰千元整),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按年结算支付租金,第一年的租金于20_年7月31日前支付,第二年起为每年1月31日前支付;

五、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承担所租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加油费、过路过桥费、交通违规处罚款及车损维修费用等,车辆年检、交强险等费由出租方承担),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

六、与本凭相关的需由出租方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由承担方代为扣缴及办理;

七、双方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金额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另订附件条款;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