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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公司所有员工、管理人员上下班,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管理人员都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上下班。
第三条:迟到、早退、旷职(工)按下列办法处理:
(1)迟到
上班迟到5-15分钟,予以5元/次的处罚;15分钟至30分钟内的,予以10元/次处罚;超过30分钟后的,以扣发当日薪资的处罚:
(2)早退的一律予以扣发当日薪资的处罚:
(3)旷职(工)的予以扣发三日薪资的处罚;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3天的,均以自动离职论处。
第四条:上下班打卡及外出公差、私事,均应严守秩序,规定如下:
(1)上下班同时打卡超过三人时,必须排队依次进行,如有争抢、插队等扰乱秩序的行为,经监督人员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情形予以20-50元/次的处罚。
(2)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不得打了上班卡后私自外出或办理私事,如有违者,按早退论处。
(3)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如有违者,即按早退论处。
(4)下班时间到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提前下班等候打卡,如有违者,即按早退论处,所属主管人员负连带的责任。
(5)上下班打卡均由本人亲自操作,严禁代人或托人打卡,如有违者,责任双方均按旷职(工)半日论处。
(6)没有上班、加班而打虚假卡的,按旷职(工)一日论处。
(7)遇停电或卡机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时,应在两天内交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交人事部,过时不予受理,如违规签卡,责任双方均按旷职(工)半日论处。
(8)漏打补签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超过一次按上班迟到15分钟内论处;漏打未签的,每次按上班迟到30分钟内论处。如因公事外出末打卡的需填写补卡申请条。
(9)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或提前下班的,须持有效请假单或外出放行条,保安方可放行。如有违者,按早退或旷职(工)论处。
(10)个人请事(病)假需提前申请,由部门主管和人事部审批后方算生效,非特殊情况下所有事后请假一律作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制度条款如有与目前制度相抵触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各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人员配合行政人事部监督落实执行。
第七条: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八条: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20xx年5月1日起,我公司上下班打卡时间为:生产部日班:8:00—20:00
夜班:20:00—08:00
办公室人员打卡时间为上午:8:00—12:00
下午打卡时间为:13:30—17:30(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