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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领导邮件(30篇)

跟领导邮件篇20

注:《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 :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

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以取得独立人格

二、行为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要求股东在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结果要件: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上诉状

上诉人:____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莒南县长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____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____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莒南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滴滴,男,汉族,20__年12月7日出生, 住址,____南县同泰家属院。

上诉人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海口市法院于20__年9月25日作出的(20__)海南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消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关于“青和公司60%的股份由何萍控制。鉴于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青和公司的意志也不能独立”、“三家公司独立地位已经丧失,成为逃避公司债台的工具。”与“三家公司的业务、客户、资产和财务方面是混同的,均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的认定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表述也是错误的。

一个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人格是以是否具备合法的股东、资产、住所、章程等基本要件为标准的,而并不是以客户及业务等为基本要件。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的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定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上诉人也不明白,为什么鉴于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公司的意志就不能独立了?上诉人具备健全的帐务帐册,财务是独立的,并没有逃避任何债务,被上诉人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逃避债务。一审法院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以‘特殊的婚姻关系“为理由就认定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山东

美食食品有限公司逃避债务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以上分析,上诉人与同泰公司和美食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且投资主体、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均不相同,并不是一体公司,不能对美食公司的外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