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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鉴定标准(9篇)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篇6

根据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有关规定,九级伤残的标准为:轻度的癫痫;胃部修补手术后;胆囊切除;牙齿脱落4个或者以上的;一只耳朵的听力受损大于等于71分贝的或者双耳的听力损失大于等于31分贝的;颈部疤痕畸形,但不会影响活动的;一拇指末节的部分有1/2缺失的;一只手的食指有2至3节缺失;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泪腺受损,医疗手术也无法改进溢泪者;轻度毁容的或者符合中度毁容的标准之二项的;双目的矫正视力为0.5的;发声以及语言不畅;一只拇指的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卵巢部分切除;十二指肠修补手术后;开腹检查手术后等其他符合九级伤残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