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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示性公文(30篇)

关于请示性公文篇29

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_]9号文件的要求,取消涉企行政行政事业收费性项目中卫生部门:疫情处理费和卫生质量检验费。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承担卫生监测检验职能,包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卫生学现场调查处置,以及食物样品的检验;同时,还要负责全市的市政用水、药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用水等的卫生检验。各种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卫生检验中均需要相应的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处置的相关费用:

交通费0.7万元,办公费0.3万,食品检验试剂耗材费1万,检验设备的维护费1万,食品采样检验人员培训费1万,食品检验能力考核与验证费1万,共计5万;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费用:

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费用4万,水质检验资质认定费2万,共计6万。

三、水质卫生检验费用:

每年采集各类水质样品约500个,其中需交通费5万,办公费1万,采样器材消耗费5万,水质检验设备维护费10

万,电费3万,共计24万。

为做好此项卫生工作,需解决35万元经费。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_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