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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保监罚〔20xx〕9号
当事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广西xx市路号现代城4区12楼,负责人罗
当事人 :罗,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45220xx967
当事人 :王,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七星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31126198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xx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20xx年12月-20xx年3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七星团队利用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涉及虚假中介业务135.53万元,手续费26.8万元。
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罗、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七星团队负责人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关于虚挂业务套取费用的情况说明、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情况说明、代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虚挂业务清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手续费支付汇总表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关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违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情况报告、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x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王x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账号:4500000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