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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律咨询中心接到一起对某县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问题的会议纪要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律咨询,政府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 20 世纪 60 年代,市城郊有一占地面积 100 亩的土地,当时由某公社直接管理,后来因被洪水淹没,废弃达十年之久。 1982 年市里划分城区,将该地块交由镇政府管理,后该地块被开发造地后始终未交付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权属性质未发生改变,依然是国有土地。 20xx 年,由于村里人口不断增加,村民认为该地块原来就是村里的土地,现应划归村集体所有,于是多次要求镇政府将该国有土地返还。镇政府请示县政府,县政府就此召开了专门会议,会上明确了意见,认为该地块的权属性质是国有土地,虽然以前是集体所有,但现在已经权属分明,县政府无权将国有土地划拨给村里,并上报给了市政府,同时县政府还作出了会议纪要。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县政府的会议纪要是不合理的,问是否能对县政府的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分析认为:会议纪要通常是政府内部的决议, 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重要载体和工具,范文《政府会议纪要》。 也就是说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讨论和决定问题的过程,只能为最终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和专项事项提供依据。由于会议纪要通常是政府内部的决议,它在转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之前通常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会议纪要是否能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是确定的,由内部决议直接转化为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付诸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服应当以作出会议纪要的政府机关为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例如某一市级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对市里的旧城区进行改造,会议纪要决定了具体的拆迁期限和补偿标准,并具体实施,此种情况下的会议纪要,就是由内部的决议转变成了具体行政行为,这时当事人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会议纪要作出后,会议纪要还在行政机关内部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只是内部决议,不是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情况下,没有对当事人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不具有可直接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对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只是行政机关内部 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的决议, 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没有对外公布和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形式要件没有送达村民, 实质要件没有对村民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实质影响 对外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村民无权对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