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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xx,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
代理人(申请人的岳父):黄xx,男,汉族,1942年1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
被申请单位和被申请人:中储粮汕头直属库,法人代表黄少辉主任。住址:汕头火车北站东侧。
被调查人:黄利忠,20xx年至20xx年,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
调查事项:
20xx年12月29日,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黄利忠授意和指使综合科和人事科科长詹文才和助理刘永平操作出一份书面通知,同时由他俩负责送到林奕宏住宅(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此份通知的内容,涉及刑事:中储粮汕头直属库指控林奕宏(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在20xx年12月29日离开粮库时,私自匿藏挟带粮库4号仓和6号仓的账簿、凭证、单卡出走,事关国家财产和机密资料,所以,林奕宏自被指控之日起就涉嫌盗窃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而作为指控方的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的主任黄利忠因为自案发之日起:一、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二、不保留案发现场。也涉嫌伪造证据,诬陷被控方(林奕宏)的刑事责任。
林奕宏和他的亲父母和岳父黄厚才长期以来多次向黄利忠提出请求,要他查清事实,撤消上述的书面通知,还林奕宏的清白,但至今未果。
为此再次向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现任领导黄少辉主任申请:请你行使领导导人(法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调查涉嫌伪造证据诬陷他人的黄利忠,并逐项破解有关疑点;
一、案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林奕宏即用书面传真给黄利忠,请求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上级(中储粮广州分公司)报案,请求来人主持,然后被指控涉嫌盗窃的林奕宏方可进入粮库打开他保管账薄档案资料的铁皮箱,让有关部门查验。但是黄利忠并没有接受这项最关键和最有效破解疑案的方法和意见。因此黄利忠必须老实向库领导和有关部门交代不报案的原因。
二、虽然案发至今已将近十年,但粮库是国家企业单位,管理机构是完整的,所以黄利忠完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当年案发现场的证据资料和案件发生现场的见证人。这是黄利忠的责任决不容许他用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三、上述二项如若黄利忠交代不清楚或拒绝坦白,作为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的领导人黄少辉有权力和责任向上级机关和公安部门移送黄利忠涉嫌策划和指使下属伪造证据,诬陷受害人林奕宏的违法犯罪材料。
四、希望黄少辉主任根据党纪国法办事:
五、可爱的黄少辉主任,我们不希望你因徇私包庇犯罪嫌疑人而跟他们一同上法庭。
因为我们已经于今年7月份就向你寄书面申请书。所以今次的申请书,请求你在十天内给予答复。
此致
敬礼!
中储粮汕头直属库黄少辉主任
申请人:林xx
代理人:黄xx
20xx年10月24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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