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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是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2.申请人需是档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手续,且失业登记在有效期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申请人需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房直接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或者与房屋产权人(或公房直接承租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的亲属。
二、申请时间:
凡符合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且户口在东四地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请于2014年9月1日至19日,携带下面所列材料到东四街道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014年9月20日以后就业转失业的,符合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请于明年3月中旬,到东四街道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注:9月1日至19日申请了采暖补贴,但11月15日以前档案转出的,也将不能享受自采暖补贴。
三、申请自采暖补贴需要提交的材料,请电话咨询社保所(咨询电话:64008350;64032567)。
四、注意事项:
1.自采暖补贴和低谷电补贴只能申请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请慎重选择。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属于城市低保户的,自采暖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领取。
3.2014年11月15日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档案转出的,自采暖补贴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