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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报本市水务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下达的立法计划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起草(修订)本市水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上级机关指定的有关法规、规章起草事宜。
3.负责组织编制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本市水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指导协调管辖内的重大水行政案件的查处;监督和指导水行政执法工作和水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归口协调和管理地区间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处理工作。
5.负责管理局有关水行政案件听证、复议、应诉事务和行政赔偿事务。
6.负责组织承办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转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会签稿)的回复事宜。
7.负责组织承办水务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用解释和局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事项;负责组织水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
8.负责组织水务行政执法统计及执法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水务方面的政府法律事务的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普法教育工作。
9.负责编制本市水务政策研究计划并组织落实。
10.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水务经济政策的研究;负责督促落实国家水务(水利)产业政策。
11.负责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对重大或综合的政策性课题的研究,负责承办上级部门组织的重大课题的研究。
12.负责组织编制水务行业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计划、方案,指导本市水务企业改革;指导本市水务系统多种经营工作。
13.负责局系统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水务行业企业协会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