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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