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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馆内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览秩序,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除处以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外,由学校作出相应的违纪处理。
⑴对在大厅、走廊及阅览室内高声喧哗,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⑵对未按规定擅自将私人书包、书籍等带入辅助书库、阅览室,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⑶对在大厅、走廊、阅览室内吸烟、吃零食及吐痰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⑷对丢失、损毁各种牌、证,按各种牌、证的工本费赔偿。
⑸擅自将座位牌带出馆外,当日不归还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⑹擅自将非外借文献携出馆外,当日不归还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⑺对待伪造、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入馆借书者,教育、停借、没收证件,并由学校作出相应的违纪处理。
⑻在开架借阅室内,不遵守有关规定,一次拿书刊超过数量,影响他人阅览,经劝阻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
⑼在开架借阅处不使用代书板经提醒达三次以上者,给予批评教育。
⑽在阅览室看书的读者,占座位经提醒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一定的处罚。
2、对损毁图书及违章事件,在尚未处理完毕之天前,工作人员有权扣留当事人的有效证件。
3、本条适用于图书馆各读者服务部门及读者活动场所,对未列入本条例的其他损毁图书及违章行为,馆办公室及各部门领导有权酌情决定处理办法。
4、收取读者赔款,应开具学校收据,收据一份交当事人,赔款上交学校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