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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10篇)

图书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篇7

1、对违反馆内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览秩序,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除处以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外,由学校作出相应的违纪处理。

⑴对在大厅、走廊及阅览室内高声喧哗,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⑵对未按规定擅自将私人书包、书籍等带入辅助书库、阅览室,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⑶对在大厅、走廊、阅览室内吸烟、吃零食及吐痰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⑷对丢失、损毁各种牌、证,按各种牌、证的工本费赔偿。

⑸擅自将座位牌带出馆外,当日不归还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⑹擅自将非外借文献携出馆外,当日不归还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⑺对待伪造、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入馆借书者,教育、停借、没收证件,并由学校作出相应的违纪处理。

⑻在开架借阅室内,不遵守有关规定,一次拿书刊超过数量,影响他人阅览,经劝阻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

⑼在开架借阅处不使用代书板经提醒达三次以上者,给予批评教育。

⑽在阅览室看书的读者,占座位经提醒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一定的处罚。

2、对损毁图书及违章事件,在尚未处理完毕之天前,工作人员有权扣留当事人的有效证件。

3、本条适用于图书馆各读者服务部门及读者活动场所,对未列入本条例的其他损毁图书及违章行为,馆办公室及各部门领导有权酌情决定处理办法。

4、收取读者赔款,应开具学校收据,收据一份交当事人,赔款上交学校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