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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规章制度(16篇)

各项规章制度篇9

1.食品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岗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2.必须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3.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须戴口罩),头发不可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4.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立即清洗双手:

(1)开始工作前;

(2)配制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舔手指、咳嗽、打喷嚏、饮食或吸烟后;

(6)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或其他外露的身体部分后;

(7)处理垃圾后;

(8)更换沾污的衣服后;

(9)接触动物后;

(10)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执行清洁任务)后。

5.如何清洁双手:

(1)用温水把手弄湿;

(2)使用肥皂液;

(3)双手互相搓擦20秒(有需要时可使用指甲刷协助清洁指甲边,但应注意保持指甲刷清洁卫生);

(4)彻底冲洗双手;

(5)用抹手纸抹干双手。

6.食品操作人员每人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衣帽,食品加工人员应备浅色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