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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备水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确保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对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使用的涉水产品及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学校直饮水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三、定期对饮用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四、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使用的涉水产品应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等有关资料。
五、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
六、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学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部门。
七、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提供给学生和幼儿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
八、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接受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