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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室管理制度规定(7篇)

图书室管理制度规定篇2

一、图书室、阅览室规则:

1、图书室、阅览室应保持绝对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保持安静的学习环境。

2、进入图书室、阅览室严禁抽烟。

3、阅览室内陈列的杂志及参考书、工具书只能在阅览室内阅读,不得携出室外,也不出借。

4、学校确定的贵重书籍、绝版本,只准在图书室查阅,一律不出借。

5、外单位如需向本校图书室借阅图书,须经教导主任同意,出具借据,写明归还日期,方可提书。

二、教职工借还书规则:

1、教师借业务书借期为一学期,期末将所借的用书及时归还图书室。

2、教职工借阅其它书籍每次限借二本,期限为一个月。

三、图书室需对图书资料分类、编号、登记、建卡。

1、凡调离本校的教职工和毕业生、转学生必须归还所借图书方能离校。

2、各人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如有涂污、撕损或遗失者,酌情赔偿。

三、学生借还书规则:

1、凭图书室发放的借书证借书,不得代借。学生离校时应办理还书手续。

2、学生按规定日期凭借书证借阅图书,每次限借一本。

3、毕业班学生于毕业考试前一个月停止借书。

四、赔偿制度:

1、读者应爱护图书,因污损但不影响流通的,按损坏程度酌情赔偿;不能修补者按原价赔偿。

2、遗失图书原则上必须赔偿相同版本的原书,如无法购到原书,则按原价加倍赔偿,贵重书和绝版本须以4—5倍价格赔偿。

3、成套多卷书(二本以上)如遗失一本,按成套书价赔偿,但原书仍由图书室收藏。

五、剔除旧书原则:

1、属内容不健康书刊,一经发现,立即剔除。

2、复本过多和流通量过低的。

3、陈旧、破损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