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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 犬 许 可 证 》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四章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