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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车管理规定(11篇)

矿车管理规定篇6

一、适用范围

公司在册采用公休制上班的员工需加班时,适用本规定。

二、原则

1、尽量限制加班,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2、职工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劳动效率。

三、加班申请及监督

1、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由战线或者主要领导指派需要完成的工作,可以申请加班。

2、加班须以部门名义申报,经战线或者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部门领导的加班应由分管战线领导安排。

3、需加班部门,提前报劳资科备案,并填写《加班情况登记表》。

4、工作日加班的由当日值班人员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休息日加班的由当日党政办公室值班人员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

5、加班完毕后,将《加班情况登记表》交于劳资科,

由劳资科统一交主要领导批示给予加班补偿。

6、加班前无备案、加班后未按时提交《加班情况登记表》的将视为自愿加班,公司将不给予任何加班补偿。

四、加班补偿计算方法

1、加班补偿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办理。

2、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3、以4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即4小时为0.5个工作日,4小时以上至8小时为1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五、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ⅩⅩ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