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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准则(13篇)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准则篇5

(一)公文的拟稿、审批程序。

1、以学校名义报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公文,下发学校各处室的公文,根据其业务内容,由主管科室代校草拟稿。

2、有关处室代校草拟的文件,应一律送校办复查,并由校办公室送有关校领导签发。若需有关处室会签的,应在会签后送校办公室复核,再送有关校领导审批签发。

3、凡已向全校部署了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会议文件一般不重发。

4、经领导签发的文件,原则上不得改动,若需改动,须经原签发人同意。

(二)公文的处理和贯彻执行

1、凡收到的一般公文,在收文人登记编号后交办公室主任批办,重要文件由办公室送主管领导后,按照职责交有关处室办理。

2、各部门对来往文件应有专人负责进行登记、编号,并妥善保管。

3、需要答复和急办的公文要迅速办理,办公室须注明承办处室,要求完成日期等内容。办公室主任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办理完结,办公室应填写完成情况和日期。

4、发出的公文和归档的公文要加盖公章。

5、公文管理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并定期检查全校各处室执行情况,将检查结果,向主管校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