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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负总责,并做到“见账不见钱”。明确分管副校长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和支付。
第二条 中小学校“计划”资金按照“校财局管”要求,实行报账制度。中小学校按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户,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账目核算工作。分设会计和出纳,会计做好分类核算,出纳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账目核算要“日清月结”,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以备审计核查。
第三条 学校每月初将当月的“用款计划”报教育局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预支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学校财务人员及时审核汇总票据并附经学生签字认可的实名花名册,经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每月至少一次到教育核算中心报账。
第四条 “计划”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食堂设备购置等费用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 学校可收取社会捐赠或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家
第六条 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实行“统招、统购、统配、统送”,由教育局核算中心统一结算并作账务处理。鲜活产品、零星原料由学校自行采购,并做到票据齐全。少数没有正式发票的要有供货人签字的收据并记录联系方式,据实核算入账。购物发票(收据)经采购人、验收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进行报账。每月进行采购清单统计表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根据食堂原材料采购、保管、领用的情况,保管人员据实填写材料入库单和出库单,每月进行出、入库清单及盘存表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食堂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一级明细账。食堂固定资产的购进实行批复制度,由食堂提出申请,报分管副校长审核、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办理采购手续,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固定资产的购进不能用“计划”资金进行开支。
第九条 加强食堂成本核算。学校结合实际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十条 “计划”当年资金结余流动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计划”监督小组,参与和监管经费收支等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计划”公示制度,每天将菜谱、材料品种及数量、价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计划”资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教育、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第十六条 对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必须立即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与供应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2.资金使用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和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3.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4.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计划”资金的。
5.其它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