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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票据管理规定(11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集体户口及相关业务,同时建立与所属派出所和集体户口人员的双向沟通机制,保障信息沟通顺畅。

第二条 本办法对集体户人员的户口迁入、迁出及日常借用户口卡等业务程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适用于本中心集体户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 户口迁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事关系已经落入公司;

(二)人事局准予迁入户口关系。

第四条 将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人员,应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行政部门于每双月月末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原则上平时不予办理。

第三章 户口的迁出

第五条 凡人事档案关系调离公司公司人员,须同时办理其户口迁出的手续。

第六条 建立户籍关系迁出登记手续,凡迁出户籍关系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详见《公司集体户口迁出登记表》

第七条 户口存在集体户的人员有固定住所后,应及时办理集体户籍关系迁出手续。

第四章 户口借用

第八条 集体户人员,如个人需要,可借出户口卡。 第九条 建立户口卡借用登记手续,凡借出户口卡的,应如实填写借用事由等相关信息。详见《集体户口借用登记表》

第十条 凡借用本人户口卡的,应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所在单位(部门)的介绍信并交押金300元。材料不齐全的无法办理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