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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管理制度规定(6篇)

敬老院管理制度规定篇3

1、成立敬老院财务管理监督小组。

2、五保老人的存折本由镇财政统一保管使用,不允许由敬老院院长、会计等人代管代取。

3、敬老院院长或会计不得向财政所提前支取超过一周的五保老人生活供养资金。敬老院确需较大开支,须向镇民政所长和分管领导请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大额度支取。

4、敬老院每日采购要有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2人以上共同采购。做到每日有清单,由采购人员签字。每月月底报账,报账需要附上每天买菜清单和院长签字方可进行报销。

5、节假日期间,企业或个人捐助给敬老院的物资,必须用于改善五保老人的生活。捐赠的物品由敬老院统一管理。凡是企业或个人捐助的现金放在镇财政专户上,不得由敬老院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6、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得在敬老院内招待亲朋好友就餐。

7、各镇民政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敬老院进行招待或报销各类餐饮票据。

8、敬老院有重大开支,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开支。

9、敬老院收支每月公布一次,做到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