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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管理制度(19篇)

值班管理制度篇18

第一条本企业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4、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5、企业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值班时间规定如下:

1、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2、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止。夜班下午五时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企业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上司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主管处理。

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上司。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转呈检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企业减少损失者,企业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企业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