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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某家制衣公司负责人事工作。该公司目前约有80名缝纫工。因为缝纫工供不应求,懂得缝纫技术的女工十分走俏。为了留住现有的缝纫工,公司每名缝纫工每月的工资都在1000元以上。以前虽然公司一直要求进公司的缝纫工都要签劳动合同,但有不少女工不愿意签,公司也没有强制要求。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如果再不与工人签劳动合同,公司将面临处罚和其他的法律责任。于是,该公司要求所有缝纫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到20__年11月底,全公司仍然有2/3的工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更让张女士意外的是,有不少工人向公司写了一份“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的材料,以便公司应付劳动保障部门的检查。
“不签合同,明年可能要被处罚;强制要求签合同呢,又可能让一部分工人流失。”张女士说,不少工人不愿签合同的主要理由是,现在需要缝纫工的制衣公司很多,她们选择空间大。如果有合同约束,缝纫工流动就没有那么自由了。
那么,对于这种公司要求签合同而员工却不愿意的情况,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蓝白网劳动关系专家陆胤就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的HR朋友有所帮助。
根据20__年全国人大组织的《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执法大检查的结果,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60%,这成为许多劳动纠纷的源头。为解决这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都应该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特意做出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硬性规定,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方“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都只是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却未对用人单位要求签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签的情形作出明确规范和限制,那么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此现象正在研究并加以规范,比如规定由于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员工不肯签合同的原因是认为自己择业空间大,有合同约束的话流动就没有那么自由了,这是对劳动法的不了解所造成的错误认识。其实《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解除合同作了很宽松的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如果没有依法约定服务期,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需
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从消除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疑虑着手。通过宣传、教育,培育员工的契约意识,使其认识到《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劳动者而言;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而如果员工通过宣传、教育仍然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方面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把合同文本送达给员工;如果在一个月内员工依然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终止用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以免令自己陷入用工后第二个月开始的违法用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