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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居、单位)同志,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女),与同志(身份证号码:)于
年月日初婚,于年月日合法生育(收养)一孩(男、女),其子女于年月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为病残儿。该同志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收养)的情况。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年月日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区内的需盖村(居、单位)公章,**区外省内的需加盖镇(街道)计生办公章,省外的需加盖镇(街道)计生办、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