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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居、单位)同志,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该同志系独生子女,于年月日与同志初婚,婚后于年月日合法生育壹胎壹男(女)孩,该同志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一个孩子,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年月日
镇(办)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区(县)审核意见: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