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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明确商铺经营者的安全防火防盗责任,防止火灾事故、盗窃案件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商铺经营者需签署商铺防火防盗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作为商铺防火防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火防盗措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严格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统一管理。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防火防盗意识和自防、自救、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五会”、“三熟悉”,即: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和逃生器材,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熟悉商铺及周围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熟悉商铺灭火器材的数量、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熟悉商铺的安全出口和逃生路线。
三、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整改。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五、非火警情况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备,不损坏铺内任何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可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不能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严禁用电炉取暖、做饭等;严禁超负荷用电。
六、严格遵守物业管理企业装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七、需要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时,事先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前提下方可作业。
八、火灾发生后,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九、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十一、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及宣传力度,强化全员的防盗意识。
十二、妥善保管好个人、商铺财产,店铺内切忌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每天营业结束后,关实关严商铺门窗。
十三、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门窗加装防护栏,有条件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十四、凡是违反责任书规定、工作失职、防范措施不利造成的责任事故,由责任方负责,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商铺经营人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