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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雁南煤矿
岗位名称
生产副矿长
编号
dyyn-01-04
任务描述
分管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责任范围
1.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2.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
4.及时向矿长、驻矿安监处反映安全生产情况。
岗位标准
岗位技能
1.熟悉矿井生产系统、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三大规程,掌握井下采掘标准化基本知识。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3.具备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能为矿长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4.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操作,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及沟通能力。
工作内容与要求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副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组织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在分管业务范围内,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协助矿长考核分管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
4.负责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组织编制分管业务工作内危险性较大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协助矿长组织演练。
5.在安排布置生产任务时,应同时安排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验收生产工作时,应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6.积极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并负责组织矿安全例会,总结全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7.参加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规程、措施、图纸以及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的会审、审查、并负责落实。
8.及时了解、掌握、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对“三违”人员严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现场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9.及时向矿长、驻矿安监处反映安全生产情况,为决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10.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协助矿长组织指挥处理事故,营救遇难人员。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建立健全和落实下属各级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全面负责。
2、当好矿长的参谋和助手,认真配合执行矿井的防突工作,保证不防突不生产,有突出危险不生产。
3、定期召开生产会议,总结安排工作,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防突工作的不足,提出解决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4、负责按照防突措施、设计、规程规定,做好采掘作业的防突工作。
5、负责领导贯彻有关防突措施、设计、规程、规定等的工作。
6、完成领导和上级临时交办的其它有关防突的工作。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督促检查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4、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组织业务部门研究解决“防治水”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编制矿井生产计划时,参加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6、定期主持召开、参加“防治水”安全会议,对“防治水”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布置,分析解决“防治水”事故隐患。
7、参与制定“防治水”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8、合理集中生产,合理劳动组织,改善“防治水”条件。
9、在安排组织生产时,要优先考虑“防治水”安全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发生。
10、对分管范围内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11、按时参加“防治水”安全会议和“防治水”安全检查。
12、发生“防治水”安全事故时,组织事故抢救指挥,参加事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13、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2、生产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3、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
4、参与瓦斯治理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瓦斯治理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5、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瓦斯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6、加强对本系统科队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科、队干部、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工作。
7、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认真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3、科学合理组织井下的防治水安全生产工作,圆满完成防治水任务。
4、加强一线职工安全教育、制止“三违”现象。
5、加强井下工作面现场管理。必须严格把关,发现地测防治水隐患,采取措施,组织职工及时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
6、发生事故时,要组织好工人避灾脱险,并参与事故分析。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