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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描述:
1、建立项目施工和物管安全体系,负责项目施工和小区安全巡查、施工质量监控和管理;
2、制定项目各专业施工的安全绩效指标,并对其考核;
3、组织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教育。
职位要求:
1、工民建、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五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关职业证书。
安全生产主管岗位
一、分管指挥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指挥长委托的相应职责;
二、组织制定实施指挥部的年度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安全生产方案的审定;
三、组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组织每月的安全大检查及月例会;
五、履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相关职责;
六、协调与地方、业主、对口部门的安全工作。
1、依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
3、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宣传计划并督促落实,保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5、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负责组织召开本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7、及时如实向项目经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 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新城广场安全生产主管岗位职责
直属上级:安全经理
直属下级:安全生产员、消防监控员、车场收费员
一、负责各班、应急分队的日常队伍管理工作。
二、负责督导、检查下属员工的岗位执勤状况,纠正或处理员工岗位值勤的不规范行为。
三、负责监督当班员工的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岗位的编排与调整提出建议。
四、协助安全经理负责对酒店重要宾客的安全保卫组织工作。
五、负责当班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新城广场范围内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或隐患上报处理。
七、负责当班期间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备)的抽查工作。
八、负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各营业部门正常营业秩序。
九、新城广场范围内发生火情时,负责召集、带领义务消防队员迅速赶赴火情地点正确实施扑救工作。
十、酒店举行重大活动或接待大型宴会时,协助当班负责人负责车辆停放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对停车场内未关好车窗(门)车辆内遗留贵重物品的清点、临时监管与归还工作。
十二、负责召集、主持每周队务会议。
十三、负责下属员工的业务考核工作。
十四、负责新城广场范围内的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备)的定期维护、保养的督促工作。
十五、负责本班次警卫器材的使用监督与交接工作。
十六、负责受理当班期间其它部门或消费客人对本部门员工的投诉,重大投诉即时上报。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效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物业服务部
二○**年十二月五日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依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
3、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宣传计划并督促落实,保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5、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负责组织召开本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7、及时如实向项目经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